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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的住房救助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5680  发表时间: 2011-6-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上述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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