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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二手房产交易税费(二)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659  发表时间: 2011-3-16


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税: 

1、契税:由房屋承受人所应承担的税收,普通住宅税征收房屋成交价的2%的契税;非普通住宅税则按4%征收。 

2、营业税:购买时间在五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的5%;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不征收,非普通住宅征收,买卖差价的5%的营业税。

3、城建税:营业税的7%。

4、教育附加税:营业税的4%。

5、个人所得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对于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 、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可按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提供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以及缴纳的相关税金作为扣除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可由政府批准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评估,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备注:普通住宅,按照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9号)执行,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宅:(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类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从2008年1月1日起,南京的价格标准:主城9900元/m2、江宁6000元/m2、江北4900元/m2)。

  另外,二手房交易中的费包括:1、交易服务费,由买卖双方承担,住宅为3元/平米、非住宅5元/平米、房改房买卖双方各100元。2、登记费,由买方承担。住宅按套收取80元/每套、非住宅按宗收取(100平米以下200元;100 -500平米400元;500- 1000平米600元;1000- 2000平米1000元;2000- 5000平米1500元;5000- 10000平米2000元;10000- 20000平米4000元;20000平米以上10000元),房改房买卖登记费为40元。3、测绘费,凭证交易的收取配图费20元。4、工本费,每增加一本共有权证收取10元工本费。 


房产交易税费征收情况一览表

税种       征收标准 征收比例
契税       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 房屋总价的1%
           房屋建筑面积90-140平方米 房屋总价的1.5%
           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 房屋总价的3%
印花税     房屋总价的0.05% 免征
营业税     普通住宅购买年限未满五年
           非普通住宅购买年限超过五年 房屋前后买入价×5.6%
           普通住宅购买年限超过五年 免征
           非普通住宅购买年限未满五年 房屋总价的×5.6%
个人所得税 能提供购房原值 前后买入总价差额的×20%
           未能提供购房原值 房屋总价的1%
土地增值税 个人出售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 免征
           非住宅 房屋总价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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