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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250万元“打赏款”打官司能讨回来吗?2021-5-16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827  发表时间: 2021-5-21

女子整理丈夫遗物,发现丈夫生前曾打赏女主播250多万元,她蒙了——
250万元“打赏款”打官司能讨回来吗?

  【扬子晚报2021年5月16日B7版】近日,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奇的经济纠纷案件,当地一名男子杨某在2年时间里共“打赏”女主播高达250多万元。后杨某过世,其妻甄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才发现丈夫的巨额支出,竟然用于网络打赏。为此,甄女士以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丈夫生前打赏的该名网络女主播及直播平台告上了厦门湖里法院,要求对方退钱。
  而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查询发现,随着网络主播的兴起,由于打赏引发的此类案件开始增多,也有夫妻一方经诉讼索回部分打赏金的案例。不过,律师提醒,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可能会被追回,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却存在不确定数,因此,网络消费还需要更理性。
  【案情简介】打赏女主播250多万元丈夫去世,妻子一怒诉上法院要求退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查询该案例发现,家住福建厦门的甄女士,在前不久丈夫杨某去世后整理丈夫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丈夫多个银行卡存在大量的资金支出,而自己对此却毫不知情。
  经梳理,甄女士发现,这些资金总额竟然高达数百万元,且都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消费的,且绝大部分的打赏及礼物的收款方为该网络直播平台的一名女主播。经过统计,在短短两年时间里,甄女士的丈夫杨某先后给该女主播打赏刷礼物价值超过250万元,次数高达13000多次。算起来,杨某平均每次约为192元,似乎也不算多。但打赏的次数多了,积沙成塔,最终就形成了一笔巨额的支出。
  这让甄女士十分气愤,为此,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甄女士看来,这2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这些支出并未得到自己的同意和认可。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不日将宣判。
  【争议焦点】给主播及平台打赏,到底属于消费还是赠与
  记者查询发现,该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杨某打赏刷礼物花费的250多万元,到底是属于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双方围绕这一点展开辩论。
  甄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杨某未经原告甄女士的同意,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严重损害了甄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处置权,原告甄女士有权予以否认,并要求被告退回该款项。
  而被告之一的女主播的代理人认为,杨某在主播直播的过程中打赏,不是赠与行为,而是一种网络文化娱乐服务消费行为。此外,杨某虽然打赏总金额大,但因次数多,每次充值金额都不大,不能证明充值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而被告之二的该网络平台方的代理人也表示,杨某除了打赏作为被告之一的女主播外,还曾打赏过其他10名女主播。因此,他们也认为,杨某的充值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该女主播及平台称,杨某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性,打赏属于他个人自愿行为,自己并不存在诱导诈骗的行为,且杨某的行为属于自愿的文化娱乐消费行为,他们没有退还义务。
  【相关案例】男子打赏女主播32万元,妻子状告平台及主播索回2.3万
  记者搜索发现,2020年4月,陕西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当地33岁的家具商人贺某,也是对某网络平台上的女主播一见钟情,不顾已有妻儿,抱着跟女主播恋爱结婚的目的,加了对方微信,在一年的时间里先后打赏女主播32万余元。在生意遇到困境时,贺某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坑中,向妻子坦白后,让妻子以贺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贺某、该平台及女主播告上法院,讨要这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女主播是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故贺某与女主播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贺某在某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明显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在原告与被告贺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某未经妻子同意赠与女主播钱款,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德,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2021年1月11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贺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网络购物赠与给被告女主播财物的赠与合同无效,判定女主播返还原告22864.5元。
  【律师说法】直播打赏可有条件要求返还,公众应理性对待
  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随着视频直播的兴起,打赏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出现,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以应对这一现象。
  张律师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两类人的打赏,可在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下,全额返还充值或者打赏的金额;或者由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那么,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类行为,有机会追回打赏款项吗?律师告诉记者,在一定情况下,也是有可能被追回的,比如上述西安这一案例。此外,诸如主播在直播中使用诱导甚至诈骗的方式,非法骗取他人钱财;或者打赏一方与主播存在有悖公序良俗、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或者用于“打赏”款项是当事一方违法犯罪所得的等等,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追回。
  不过,张律师也提醒,面对新兴事物,市民应保持理性态度,确保钱袋子的安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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